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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例个人状告交通运输局案件告诉你顺风车是不是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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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1: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到这个题目大家大家肯定会说,滴滴顺风车是合法的啊。这是《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法律规定合法的行为啊。事实告诉大家:NO        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村民蔡XX于2017年8月22日9时6分许通过滴滴出行顺风车软件发布了一条从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到塘下第二职业中学的出行信息,并从滴滴顺风车平台上选择了出行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9时20分从瑞安市动车站到瑞安塘下村下林村一名叫林瑞霞女士同行,并决定顺路去接该女士,在2017年8月22日9时25分接到了林瑞霞女士,于此同时瑞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稽查人员的到来以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为由带到了瑞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飞云运管所进行谈话调查 谈话,蔡XX和林瑞霞女士都认为自己是顺风车合乘行为。但是瑞安市运输管理局仍以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为由扣押了蔡XX的私人小轿车,并以林女士发布出行信息到平台为先(9时04分37秒)而蔡XX发布时间为(9时06分54秒)为后双方预约时间为9:20分为由认为乘客发布订单在先,蔡XX有选择性地选定要搭乘的乘客,双方达成合乘的约定。但是根据《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该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有合乘服务提供者预先发布出行信息;而在本案中,是由合乘者发布出行信息,再有服务提供者选择合乘乘客,双方达成了合乘意思联络,蔡XX的行为并不是从事顺风车运营,而是一种变相的从事滴滴快车营运行为处以一万元罚款。
   于是就出现了一场瑞安首例个人状告瑞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案件 http://www.sohu.com/a/218966833_659742,该案件于2018年1月30日下午在瑞安市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判决结果还在等待中。

小编意见:作为新兴的一款便利的出行软件,方便了你我他.但是不是合法有待法院判决。作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是否合法?为什么个人在使用该平台后还会遭到运管部门的处罚。亲们,关注此事就是关注自己的私房钱会不会少.
   小编是事情的知情者也是本案蔡XX 的代理人,一切事情真实。该文章中没有发表个人任何意见。关于是非对错请参考《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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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 11: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二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预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

  (二)免费互助或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

  (三)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合乘服务提供者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

  第三十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在合乘服务格式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的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违规营运。

   小编个人理解政府的意见是,只要在平台上发布了出行信息以后再和顺风乘客达成意向,只要每天不超过四次和没有超过出租汽车运程的50%就是合法行为。关于瑞安市运管局的认定,本小编也只能认为是小编读书太少的原因,不能够理解深刻。但是关于认定违法行为该法律条款上没有任何文字注明,现在实在是佩服瑞安市道路运输部门对法律了解的通透以及能举一反三的能力。小编自叹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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